张三和李四合伙借款,约定“各担50%责任”——这种情况责任比例明晰。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若债务人之间有明确约定,法院会直接按约定比例划分。
但现实更常见“没约定”的情况。比如王五和赵六共同担保一笔贷款,未签责任比例协议。此时按“实际受益”或“过错程度”划分——谁用钱多谁多担,谁有过错(如伪造材料)谁担主要责任。
高利贷超出法定线:借款年利率超15.4%(LPR4倍),超标部分利息约定无效。比如借10万写“月息3分”(年36%),法院只认15.4%,多付的利息能要回。
以贷还贷的“套路”:借款人明知没还款能力,出借人还诱导其借新还旧,或教唆伪造借款理由(如“假装买房”),这类条款因“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”无效。
胁迫或诈骗条款:被威胁“不签就打你”,或被诈骗“月息2分很安全”,这类条款因“违背真实意思”无效。